「我曾在电影上映期间偷偷溜进电影院,然后在电影结束之后,我听到了大量的叹息、呻吟以及挫败感,这是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混合反应,让我觉得自己必须赶在有任何人注意到我之前离开电影院!」也还好诺兰逃得快,不然观众在得到满意答案之前应该不会放他离开吧?!假设陈麦真的是律师,可否不经当事人同意而披露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?这就是需要判断此信息属于什么类型的信息,根据《律师法》第38条规定: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,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。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,应当予以保密。但是,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。一般情况下,律师应该遵守保密义务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不披露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。